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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(站) 免费开放服务标准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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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文化部、财政部《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》(文财务发〔2011〕5号)要求,为努力实现全省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,切实增强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公共文化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主阵地的作用,根据文化部《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》、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》、《文化馆评估标准》、《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》等,制定本标准。

 

美术(美术博物)馆
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(美术博物)馆。

二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,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,不得以拍卖、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,公益性服务建筑面积须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80%以上。

三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在馆外须有醒目的馆名牌,馆内一楼大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,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,免费项目、开放时间、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。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,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。

四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向社会公众开放,除本省居民外,还应包括外地、境外的来陕人员。

五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除每周一外应当每天开放,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,节假日期间长期陈列展览应正常开放。

六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因故需暂时闭馆,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。 

七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应设立无障碍设施,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,室内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,并有专人负责接待。

八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应设立咨询服务窗口,解答观众提问,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。

九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,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,票价为现在的一半,特殊展览不能超过展览总数三分之一。对于未成年人、现役军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外来务工人员团体全部免费参观。

十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每年自办展览不低于10次;接纳国内外美术馆、社会团体、个人、企事业单位优秀展览不低于10次;举办各类旨在普及大众美术知识,提升公众艺术鉴赏力的讲座、培训、社会实践等公共教育活动不低于10次,其中,针对于未成年人、残疾人的公共教育活动各不低于1次。

十一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展览期间每天提供两次免费讲解。

十二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,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,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。

十三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应建立网站,为公众提供网上服务。网站须设置展览信息、馆藏品介绍、服务信息、读者信箱、出版物等网上服务项目。网站内容须及时更新。

十二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,挂牌上岗,仪态端庄,接待观众应热情周到。

十四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。

十五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应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消防设施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标识明显;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,保证运行安全。同时,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。

十六、美术(美术博物)馆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,公开监督电话,每年定期开展观众满意率测评活动。对观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、及时回复,不断改善服务,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

公共图书馆
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。

二、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,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,不得以拍卖、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,向读者免费开放面积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%。

三、公共图书馆在馆外须有醒目的馆名牌,馆内一楼大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,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,办证方法、借阅规则、免费项目、便民措施、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上公示。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,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。

四、公共图书馆应设有一般阅览室、少年儿童阅览室、多媒体放映室、公共电子阅览室、报告厅(培训室、综合活动室)、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,并免费向读者开放;

五、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,除本省居民外,还应包括外地、境外的来陕人员。少年儿童图书馆(室)除向少年儿童服务外,还应接待家长和少年儿童工作者。

六、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天开放,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60小时,节假日期间阅览、外借等对外服务窗口应正常开放。各级图书馆少儿服务部(室)每周开放时间应在40小时以上,其中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全天开放,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。

七、公共图书馆因故需暂时闭馆,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。 

八、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、查询、阅读指导、参考咨询、教育培训、讲座、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。

九、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,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,室内有残疾人卫生设备和电梯,并有专人负责接待。

十、公共图书馆应设立预约借书、电话(或网上)续借、流动服务点及为有特殊困难的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措施。应设立咨询服务窗口,解答读者提问,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。

十一、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、编写参考资料、传输文件、复印、打印、扫描、代查、代译等服务,以及发现读者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或损坏图书等情况,可以适当收取费用,收费标准要降低。

十二、公共图书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,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,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。

十三、公共图书馆须建立网站,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。网站须设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、书目查询、服务信息、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。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。

十四、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,免费对社会开放,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,不得承包经营。其开放时间应与其他读者服务部门一致。开放时,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,严禁提供游戏娱乐和色情、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等服务。每人每天上网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,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办理上网手续。

十五、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费应给予充分保障。其中省级图书馆图书(不含电子文献)年入藏总数不低于55000种,市级图书馆不低于2000种,县级图书馆不低于1000种。

十六、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参与馆际合作,通过各种形式的协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,降低全社会信息获取成本。

十七、公共图书馆应大力开展延伸服务、流动服务,通过设立图书馆分馆和流动服务点,扩大服务覆盖面,每个公共图书馆要保证至少有1个流动服务点。县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、村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的指导,帮助其改善设施、提高服务。

十八、公共图书馆报纸须在到馆当天上架,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架。新书到馆后,市、县级图书馆在20个工作日内上架,省级图书馆在30个工作日内上架。 

十九、公共图书馆图书排架按中图法分类号顺序排列整齐。省级图书馆开架图书错架率要低于2%,市、县级图书馆要低于3%。开架书库内要有专人巡视,并为帮助读者提供帮组。 

二十、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须在着装整齐,挂牌上岗,仪表端庄,接待读者应热心周到。

二十一、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。 

二十二、公共图书馆应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消防设施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标识明显;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,保证运行安全。同时,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。

二十三、公共图书馆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,公开监督电话,每年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。对读者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、及时回复,不断改善服务,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

文化馆
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馆(群众艺术馆、文化活动中心等)。

二、文化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,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,不得以拍卖、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,向群众免费开放的场地面积占馆舍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65%。

三、文化馆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、多功能厅(含剧场、非遗展示厅)、宣传廊、辅导培训教室、计算机与网络教室、舞蹈(综合)排练室、独立学习室(音乐、书法、美术、曲艺等)、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,并免费向群众开放。

四、文化馆应当具备有信息网络传输和数字化服务、艺术教育、培训和资源加工、艺术展览和演出等现代化技术和业务设备,总值30万元以上,并且保持每年10%以上的增长速度。

五、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,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,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;免费项目、开放时间、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示。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,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。

六、文化馆内外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,每月定期更换内容。

七、文化馆向社会公众开放,除本省居民外,还应包括外地、境外的来陕人员。

八、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,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并确保畅通,室内有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备和电梯,并有专人负责接待。

九、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,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,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。

十、文化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,应当征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。

十一、文化馆应免费为群众提供艺术培训教育、公共文化鉴赏、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服务。

十二、文化馆应在本地区文化活动中发挥辅导、培训、组织中心的作用。每年组织大型活动或比赛不少于6次,建立文艺活动基地(示范点)不少于10个,其中乡及乡以下不少于5个,未成年人文艺活动基地不少于2个,馆办或辅导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,设立书画、摄影、戏曲等学会(中心)不少于2个,每年举办基层文化专干、基层文艺骨干业务培训(辅导)班不少于4期,每年举办各类社会艺术培训班不少于5期,业务人员每年下农村和基层培训、辅导、调研的人均时间不少于30天。

十三、文化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,解答群众提问,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。

十四、文化馆应建立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,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,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。

十五、文化馆须建立网站,为群众提供网上服务。网站须设置网上展览、网上课堂、网上培训、非遗保护、服务信息、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。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。

十六、文化馆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,免费对社会开放,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,不得承包经营。其开放时间应与文化馆开放时间一致。开放时,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,严禁提供游戏娱乐和色情、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等服务。每人每天上网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,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办理上网手续。

十七、文化馆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。要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、中心(站)开展文化工作,辅导、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。

十八、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,挂牌上岗,仪态端庄,接待群众应热情周到。

十九、文化馆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。

二十、文化馆应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消防设施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标识明显;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,保证运行安全。同时,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。

二十一、文化馆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,公开监督电话,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。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、及时回复,不断改善服务,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

文化站
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所有的乡镇、街道文化站(重点镇文体中心等)。

二、文化站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,其馆舍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,不得以拍卖、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,公益性服务建筑面积须占馆舍建筑总面积的90%以上。

三、文化站应设有室外活动场地、舞台、多功能厅、展览厅(陈列厅)、书报刊阅览室、辅导培训教室、公共电子阅览室、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,并向社会免费开放。

四、文化站应当有醒目的站名牌,门厅内有设施分布图。开放时间、免费项目、使用方法、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站内醒目位置公示。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,使用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。

五、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,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,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,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。

六、文化站图书室藏书不少于5000册,2005年后出版新书要占到80%以上,且门类齐全。报纸杂志不少于10种。

七、文化站应当具备有灯光、音响、服装、乐器、数字服务等设备,总值10万元以上,并且保持每年5%以上的增长速度。

八、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、讲座、各类群众文体活动、广播、电影放映活动、群众读书读报活动、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活动、非遗传承活动、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。

九、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,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(含展览、比赛、笔会、采风、研讨等)不少于8次,举办科普、法制、农技、美化生活等讲座、培训不少于8次,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8期,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,举办文艺培训班不少于3期,组织创作、演出的作品、节目不少于4件 ,收集、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少于3项,组织广场活动、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1次。

十、文化站应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,年服务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。
    十一、文化站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,免费对群众开放,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,不得承包经营。其开放时间应与文化站开放时间一致。开放时,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,严禁提供游戏娱乐和色情、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等服务。每人每天上网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,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办理上网手续。

十二、文化站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,应聘请有兼职的文艺辅导员,

十三、文化站应负责指导、辅导所辖村(居)委员会文化活动室开展活动。

十四、文化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,挂牌上岗,热心服务。

十五、文化站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。

十六、文化站应当建立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消防设施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标识明显;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,保证运行安全。同时,要有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。

十七、文化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,公开监督电话,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。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、及时回复,不断改善服务,提高服务质量。